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5年4月22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1年7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2017年8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某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盗窃罪
1.2019年9月9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和刘某乙经密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平南县大新镇大有村义生塘屯附近山岭盗窃了一车砍伐堆放在山路边的速丰桉木材。事后由被告人刘某乙开车将盗窃所得的速丰桉木材卖掉,获得人民币560多元。被告人刘某甲分得270元,被告人刘某乙分得260多元。
2.2019年9月9日晚上,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在逃)四人驾驶两辆三轮摩托车一同到平南县大新镇大有村义生塘屯附近的山岭盗窃砍伐堆放在山路边的速丰桉木材,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将其驾驶的两辆三轮摩托车装3.015吨速丰桉木材,然后分别由被告人刘某乙和被告人李某乙驾驶摩托车将盗窃所得的木材拉至九千湾木厂卸掉,准备天亮后卖掉。
经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堆放在九千湾木厂的速丰桉木材价值人民币1660元,
抢劫罪
2019年9月10日凌晨许,被告人刘某乙、李某乙(在逃)在九千湾木厂卸掉盗窃的速丰桉木材后,两人再次分别驾驶两辆三轮摩托回到盗窃速丰桉木材的地方,四人又将两辆三轮摩托车装满速丰桉木材,随后在运走过程中被驾驶车牌为桂A****3小车巡山的洲际林场护林员谢某某、曾坤明(发现,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等人持砍草刀、木棍以殴打、恐吓方式想强行运走盗窃所得速丰桉木材。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用割草刀刀柄打了谢某某头部、被告人刘某甲用草刀打烂车牌为桂A****3的小车的左后视镜等部位,仍不能让护林员放行。之后,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就将速丰桉木材丢弃,并强行驾驶三轮车从小车左边逃走。又将小车左侧多处地方擦坏。
经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小车被损坏尼桑牌小客车前挡风玻璃等部件的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950元,涉案的速丰桉木材价值人民币1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 证人梁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谢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三人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秘密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又以凶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系共同犯罪,均起主要作用,且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爱萍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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