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刘某甲、吕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9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9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97********,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0月29日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马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吕某某在内黄县**镇**KTV处,无辜殴打被害人马某某、马某甲、王某某、姚某某,造成被害人马某某受伤。后三被告人持铁管欲殴打被害人马某某等人时,被害人马某某离开现场,三被告人便手持铁管恐吓被害人马某甲、王某某、姚某某,追问被害人马某某的下落,并驾车寻找被害人马某某。当被害人马某某返回**KTV门前准备驾车回家时,被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发现,随后由被告人吕某某驾车,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和王某甲(在逃)乘坐,四人追逐被害人马某某至内黄县**镇**村至**村的转弯处,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轿车撞到树上后弃车逃离,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和王某甲遂下车将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轿车砸坏,被告人吕某某驾车追逐被害人马某某没有追上,后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吕某某和王某甲离开现场。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豫E****牌轿车损失价格为39311元人民币;经内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吕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达成调解协议;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吕某某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吕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戍、赵某戍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吕某某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俊红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18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由被害人直接向内黄县人民法院提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