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2930197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农场,住沧州市渤海新区**管理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6月3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2930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农场,住沧州市渤海新区**农场**分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6月3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2930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农场,住沧州市**农场**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6月3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郑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7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系**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其指使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告人郑某某将装卸油或者清理油罐过程中形成的污油水倾倒在厂内北侧墙外的渗坑内,渗坑内的污油水属于危险废物。污染现场现已治理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治理报告、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郑某某的供述;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郑某某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良
王 莉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住沧州市渤海新区**管理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刘某甲住沧州市渤海新区**农场**分场;被告人郑某某住沧州市**农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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