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公诉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8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9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27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5月9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7日中午1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其岳父池某某与本村村民刘某乙有矛盾,遂伙同弟弟被告人刘某甲、和刘某甲的朋友李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在**镇**村**屯将刘某乙抓上车,刘某某开车将刘某乙拉到青冈与望奎交界处一树林内,对刘某乙进行非法拘禁,长达2个多小时,期间刘某甲和李某某对刘某乙进行殴打,致使刘某乙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迟某某、池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树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海燕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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