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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包某某开设赌场罪)_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85********,汉族,大专文化,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厂宿舍**幢**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高淳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包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6********,汉族,大学本科,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住安徽合肥市蜀山区**********室。被告人包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高淳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高淳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包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20年6月期间,苏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以牟利为目的,采取租赁服务器、互联网接入等方式,在境外菲律宾马尼拉市帕赛区金盛隆大厦内搭建“澳门新葡京”“永利电玩”等多个赌博网站提供他人投注进行赌博活动,共注册谷某某、白某某、邢某甲、邢某乙、王某乙、赵某某等会员进行投注赌博活动。

2018年4月开始,王某甲等人与被告人刘某某约定,由刘某某为王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博网站运行进行技术维护,获取每月固定工资和订单业务费用。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包某某共同成立安徽铭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上述网站系赌博网站,为牟利,仍自己或让被告人包某某和程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上述赌博网站运行提供技术维护,共从上述赌博网站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69188元。其中,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包某某明知上述网站系赌博网站,仍为上述网站运行提供技术维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1010元。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包某某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赃款1691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包某某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包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均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包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了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包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包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芳芳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包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补充材料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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