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住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住南康区**乡**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3日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南水社区金豪汇KTV的走廊上遇见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卢某某告知刘某某同其一起唱歌的被害人邓某某欠钱不还、很嚣张,要求刘某某去教训邓某某。之后,刘某某与李某某、张某某(两人身份待查)进入V21包厢。刘某某与李某某、张某某以邓某某欠钱不还为由对邓某某实施殴打。在邓某某被张某某、李某某按倒在地殴打时,卢某某也上前对邓某某实施殴打。之后,刘某某到KTV外自己的车上拿了一把关公刀上楼将邓某某膝盖砍伤。经法医鉴定,邓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卢某某与邓某某签订了赔偿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邓某某5万元,邓某某对卢某某、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0年1月18日,刘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4月9日,卢某某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抓获经过、法医检验记录、疾病证明书、常住人口信息、赔偿协议、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张某某、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时KTV有关现场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刘某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卢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英
2020年5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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