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31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7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依法执行。
被告人史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7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依法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7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史某某、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8月25日一次退回巴林左旗公安局补充侦查,巴林左旗公安局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2020年10月23日二次退回巴林左旗公安局补充侦查,巴林左旗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期间,经被告人刘某某、史某某、李某某协商,三人根据国家3D福利彩票开奖结果设定规则,以高于国家福利彩票中奖赔率以及单号、双号、定位、拉直等多种购买方式招揽他人进行押注,被告人刘某某坐庄收号,并将收取的押注号码发给其上家史某某、李某某,每天晚上开奖后,在微信中结算账目,日常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交易,经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接受投注的营业额(收入流水)达到66289.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7月17日,刘某甲使用微信号lya98****(昵称“**”)向被告人刘某某使用的微信号wxid_qia12s0ic8****(昵称“**”)发送押注号码,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该微信号转入合计人民币13000.00元;
(2)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7月24日,李某乙使用微信号lsr1372206****(昵称“李某乙”)向被告人刘某某使用的微信号wxid_qia12s0ic8****(昵称“**”)发送押注号码,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该微信号内转账人民币3000.00元,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刘某某使用的微信号wxid_nxhvoliids****(昵称“**”)转入人民币4000.00元;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刘某某使用的注册人为刘某乙的微信号wxid_q8jidtiufm****(昵称为“****……”)合计转入人民币合计23561.00元;
(3)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7月20日,王某某使用微信号wxid_l4e3hlijur****(昵称“**”)向刘某某使用的微信号wxid_qia12s0ic8****(昵称“**”)发送押注号码,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该微信号合计转入人民币11728.00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刘某某卡号为62170004500********的建设银行卡内合计转入人民币6000.00元。
(4)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17日,刘某乙使用微信号wxid_q8jidtiufm****(昵称“**”)向刘某某使用的微信号wxid_qia12s0ic8****(昵称“**”)发送押注号码,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该微信号合计转入人民币500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史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九部、账本四本;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办案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丙、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史某某、李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十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史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史某某、李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史某某、李某某三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犯。被告人刘某某、史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史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景瑞
检察官助理:聂彦欣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史某某、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随案移送光盘1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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