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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叶某某容留他人卖淫案)_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7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住黄石市西塞山**街道**********单元**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镇**村**组。2019年8月16日因容留卖淫被通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9年12月20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25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叶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伙同雷某某(已判刑)在本县天城镇崇阳大道三小斜对面经营一无名发廊,容留卖淫女宋某某、阮某某等4人在该发廊卖淫并从中牟利。2019 年7 月30 日凌晨,冯某甲、冯某乙在发廊房间里分别与卖淫女宋某某、阮某某发生性交易时被天城派出所民警抓获。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性交易账本、门面出租合同等书证;2.证人冯某甲、阮某某、冯某乙、宋某某、戴某某、龚某某、沈某某的证言;3.崇阳县公安局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及同案犯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燕

检察官助理:汪蕾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号**广场**栋**单元**室;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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