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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叶某某赌博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92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叶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5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宝安区新桥街道居住期间,自2018年3月起,通过手机微信等形式接受“六合彩”外围投注,之后,刘某某发展被告人叶某某等几位下家帮其收单。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被告人刘某某接受“六合彩”外围投注金额人民币约40万元,被告人叶某某接受投注金额为人民币约1283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扣押、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旭

2019年10月18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涉案手机扣押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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