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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叶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9〕28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村**。2019年7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甲,女,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村**。2019年7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叶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叶某甲先后在湖南常德市汉寿县岩汪湖镇五美村合意组家中、中山市民众镇三墩村出租屋处,利用手机微信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款,投注数额共计人民币约10万元。

2019年7月23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民众镇三迅五金制品厂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出租屋抓获被告人叶某甲,当场缴获作案工具手机2台,投注记账单据等一批。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叶某甲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叶某甲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叶某甲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某某一万元,被告人叶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某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叶某甲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12册,电子卷宗2份;

3.证人名单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视听资料1份、电子数据1份;

7.扣押的物品等现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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