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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吉某某等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身份证号码320829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吉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身份证号码3208031992********,汉族,初中文化,系**汽修公司修理工,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街**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吉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丹凤县,身份证号码6125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丹凤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身份证号码321088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路**号**幢**室)。被告人郭某某曾因嫖娼,于2017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吉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牌照为苏A3****桑塔纳轿车,在本市绕城高速故意与被告人郭某某驾驶的牌照为苏H8****面包车发生碰撞,制造假事故,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申请理赔,获取理赔款人民币6480元。

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牌照为苏A4****长安轿车,在本市秦淮区凤台南路故意与被告人吉某某驾驶的牌照为苏H8****面包车发生碰撞,制造假事故,被告人王某某以自己的名义报警并报保险,后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申请理赔,获取理赔款人民币10950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吉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四被告人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报案记录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吉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吉某某、王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吉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分别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珊珊

代理检察员:杨中华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595056****);被告人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876202****);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92144****);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8816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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