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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向某某玩忽职守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64********,白族,巍山县**自然资源管理所所长,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乡**村委**段**号。2003年9月27日,因赌博被巍山县公安局罚款1500元。2020年2月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80********,汉族,巍山县**镇农业综合**中心副主任、农业组组长,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镇**栋**单元**室。2020年2月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刘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向某某、刘某某曾系巍山县紫金乡人民政府小湾电站移民安置工作领导组成员,负责开展具体业务工作。2004年4月,时任紫金乡国土资源所所长向某某、乡移民安置专员刘某某在村组干部的配合下开展小湾水电站库区淹没土地测量、复核工作。在对紫金乡新合村委会实物量进行调查期间,被告人向某某负责土地测量,被告人刘某某负责数据记录、汇总及上报。期间,李某某(已判决)在配合工作组进行新合村委会江边社实物量复核过程中,向工作组虚报其有一块淹没土地,被告人向某某以路途远、时间晚为由未进行实地测量,并让被告人刘某某以李某某口述的数据进行记录,后刘某某将李某某户以1.75亩淹没土地进行上报。被告人向某某、刘某某在开展移民实物量调查工作过程中,不正确履职,致使不符合移民动迁安置条件的李某某户被错误认定为移民动迁安置户,自2009年至2015年10月,李某某骗领各项移民资金共计人民币401075.74元,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实物量核查材料、移民资金兑付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刘某某作为巍山县紫金乡移民安置工作领导组的具体业务负责人,在开展移民实物量核查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移民资金被他人骗取,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401075.74元,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本院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光荣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857****、13577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3.被告人向某某、刘某某共计退缴涉案款401075.74元,现存巍山县监察委员会。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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