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6********,苗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住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3********,侗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乡**村**组,住贵州省黎平县**乡**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5********,侗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住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吴某乙、杨某甲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被告人吴某乙无法到案、吴某乙在逃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吴某乙、吴某乙(在逃)在“夏某某”(在逃)的安排下,于2020年4月5日凌晨结伙从中国沧源的边境便道偷越国境至缅甸,4月6日上午到达缅甸勐冒县后被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司法警察局查获并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永和分站。被告人刘某某、吴某乙、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结合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全国人口信息联网查询系统查询单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被告人活动轨迹查询结果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吴某乙、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吴某乙、杨某甲、吴某乙(在逃)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在“夏某某”(在**便道偷越国境至缅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吴某乙、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吴某乙、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字春亮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78641****;被告人吴某乙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6685770896;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28635****。
2.卷宗2册、光盘3张、起诉意见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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