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东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77********,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顺城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1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李石开发区**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11月至2019年6月间,在抚顺市李石开发区**超市二楼经营一电玩城,其中电玩城内13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吴某某此期间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结算等服务。2019年6月20日,公安机关在赌场内将吴某某及多名参赌人员抓获,并依法将13台赌博机扣押。经抚顺市公安局认定:送检共计13台游戏机系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赌博机,且完好无损,可正常使用,认定为赌博机种。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在李石开发区**电玩城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7月20日在抚顺市顺城区**路**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等证据材料;2. 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微信截图、照片等书证;6.鉴定意见。
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设置电游赌博机为参赌者提供赌博条件,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吴某某为参赌者提供资金结算等服务,且涉案的赌博机已经达到法定立案标准,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荣
代理检察员: 黄野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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