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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吴某某窝藏案)_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公刑诉〔2019〕470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2019年2月2日因涉嫌包庇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镇**村**号,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2011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2月2日因涉嫌包庇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在办理福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期间,对涉嫌犯罪的吴某甲、吴某乙发布悬赏通告进行抓捕。2018年12月23日至2019年2月2日间,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吴某乙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悬赏抓捕的情况下,而在荷泽市郓城县**小区租赁房屋,为其提供隐藏处所,照顾其生活起居。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1月14日至2月2日间,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吴某甲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悬赏抓捕的情况下,而先后在东营市河口区**小区、**小区租赁房屋,为其提供隐藏处所,照顾其生活起居。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明知吴某乙、吴某甲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莉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被告人吴某某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附加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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