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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周文利等非法拘禁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11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街**村**号,现住西咸新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文利,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街**村**号,现住西咸新区**单元**室。1995年5月1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2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04年4月12日因盗窃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6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07年8月7日因诈骗罪被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12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5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园**号楼**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刘某某、周文利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遗漏同案犯,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将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分局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31日14时许,刘某某、周文利、“旺旺”(小名)为替刘某某向被害人仝某某索要欠款,三人开车至户县**镇**村找到仝某某,仝某某自愿上车后反悔欲下车离开,刘某某、周文利二人对仝某某进行殴打,由“旺旺”开车配合,强行将仝某某带至西咸新区王寺街办**村**家中,后“旺旺”离开。因周某某向刘某某索要债务,故在将仝某某带往**村的过程中,刘某某联系周某某到周文利家取钱。同日下午16时许,周某某来到周文利家,三人在周文利家中要求仝某某借钱给刘某某还账。同日22时许,刘某某、周文利、周某某三人带仝某某在**饭店吃完饭后,又将仝某某带至西咸新区王寺街办**村张某某家,并在张某某家中限制仝某某人身自由,在张某某家中期间,周文利还曾打开电警棍吓唬仝某某,刘某某、周文利、周某某三人也对仝某某进行威胁并要求仝某某尽快联系其家属偿还债务。2017年8月1日上午10时许,刘某某、周文利、周某某带仝某某在**饭店附近吃完早饭后,因未要到欠款,三人又将仝某某带至张某某家继续拘禁。同日13时许,西咸新区王寺街办沣东大道派出所民警将被害人仝某某解救。2017年8月5日,被害人仝某某出具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医疗诊断证明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周文利、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周文利、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周文利、周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周文利在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时,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周文利、周某某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周文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周某某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文利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刘某某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周文利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周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华

冯莎莎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周文利、周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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