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小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71992********,藏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同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镇**村**组,现住小金县**镇**村**组**号,因抢劫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于2019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小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小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7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同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镇**村**组,现住小金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小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小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小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两人到小金县抚边乡粮台村三组卓小路改建工程工地上,盗走施工建材钢筋共计331.9KG,后销赃到小金县利民废旧收购站,获得赃款人民币570元。经鉴定,被盗的钢筋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 壹仟叁佰陆拾叁元叁角捌(¥:1363.38元)。
2、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两人到小金县抚边乡粮台村三组卓小路改建工程施工工地上,盗走施工建材钢筋共计720KG,后销赃到小金县兰家湾废旧收购站,获得赃款人民币1006元。经鉴定,被盗的钢筋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贰仟玖佰伍拾玖元(¥:2959元)。
3、2019年11月20日23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两人到小金县八角乡大坪村和双柏乡南山村卓晓路改建工程施工工地上,盗走工地建材钢筋共计680KG,被卓小路改建工程施工人员挡获。经鉴定,被盗的钢筋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叁仟零伍拾贰元壹角柒(¥:3052.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三轮摩托车等物证;2.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廖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小金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卓小路改建工程工地上的钢筋,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小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康凤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现羁押在小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起诉书13份。
4.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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