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附**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附**号。
两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在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事处**厂附近找工作时发现**厂停车场堆放有电缆线,二人遂预谋偷取该电缆线。2019年11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粤S8L****白色荣威小轿车载上被告人周某某,二人驾车到**厂停车场,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利用所携带的铁钳盗走共计441米ZCY.JY-0.6/1KV-150黑色电缆线后离开现场。当晚被告人刘某某将盗窃所得的电缆线以每斤16元的价格卖予路边一流动废品收购站,共计获利9300元人民币,被告人周某某分得1500元人民币。被害人胡某某于当日发现电缆线被盗后报案。2019年11月4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并在刘某某车上缴获剪钳一把。经鉴定,被盗ZCY.JY-0.6/1KV-150黑色电缆线共441米价格为30870元人民币。破案后被盗电缆线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春杨
2020年2月27日
附:1、两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缴获作案工具灰黑色剪钳一把、作案工具白色荣威轿车型小客车一辆;
3、卷宗材料和证据4册;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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