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刑诉〔2018〕1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县**社区**街**巷**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10月2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4日由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8年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68********,汉族,高中文化,企业职工,工作单位中国**保险**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道街**号**单元**楼**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10月2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21974********,汉族,高中文化,企业职工,工作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司**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区**街**小区**号**门*8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10月2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62********,蒙古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旗**马场第**队**分点**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10月2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70********,汉族,专科毕业,医生,工作单位黑龙江省**市**医院,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8区,住黑龙江省**市**区**家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县,住黑龙江省**市**县**社区**街**路**家园**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70********,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旗**马场**队**分点**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侯某某、胡某某、王某某、苟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9月30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侯某某、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约定前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乡**湖猎杀野生动物。后被告人刘某某联系被告人胡某某,确定在扎赉特旗打猎游玩期间食宿皆在胡某某在扎赉特旗二龙山龙王湖西侧的牧业点。当天下午,被告人刘某某携带三只双管猎枪,子弹若干,乘坐被告人苟某某驾驶的黑M7006F号牌银灰色奥迪轿车,从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出发,与驾驶机动车从哈尔滨出发的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驾驶机动车从大庆市出发的被告人候某某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大兴镇高速公路口汇合,后一同来到扎赉特旗,在胡某某的带领下驱车前往二龙山龙王胡西侧胡某某牧业点。2017年10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由被告人周某某提供的白色三菱越野车,周某某为向导,与被告人侯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一同前往龙王湖,使用三支猎枪共同猎杀六只雁类野生动物。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携带的三支猎枪为枪支;被猎杀的雁类野生动物为鸿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简要说明、人员关系图、被告人归案说明、户籍证明、注销户口证明、子弹照片、被猎杀野生动物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
4.鉴定文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航拍示意图以及相关照片、现场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壹拾伍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侯某某、胡某某、王忠福、苟某某、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上述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王某某、苟某某、周某某的行为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国美
2018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联系电话:刘某某1874654****;周某某1866402****;侯延波1590944****;胡额尔敦巴根1366482****;王忠福1864505****;苟喜彬1584556****;周宝全1394828****。
2.移送侦查卷肆册、光盘壹拾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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