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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周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沛县**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4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徐州市**区**村**楼**室。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6月1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7月1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撤销原判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2013年7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徐州购买“乐翻天”、“娱乐畅想”老虎机两台设置于沛县大屯煤电公司秦岗其经营的尊客台球室内供他人参赌,其中“娱乐畅想”老虎机系被告人刘某某从被告人周某某处购买。被告人刘某某在经营期间,由于“乐翻天”老虎机每获利人民币3000元的时候系统会自动锁定,无法正常运行,需解锁密码,被告人刘某某找到被告人周某某,以每次人民币200元的价格由周某某提供解锁密码合计三次。至2019年5月案发,“乐翻天”老虎机解码三次,合计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娱乐畅想”老虎机违法所得人民币3953元。经沛县公安局认定,上述两台老虎机是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沛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支付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供述与辩解;

4.沛县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

5.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德芹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被告人周某某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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