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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周某某赌博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5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73********,汉族,文盲,户籍地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小区**号。2003年12月9日因赌博被桐乡市公安局治安罚款三千元;2005年5月31日因吸毒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时被强制戒毒四个月;2006年1月24日因赌博被桐乡市公安局治安罚款二千五百元;2007年9月28日因吸毒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3月17日因吸毒被桐乡市公安局责令社区康复三年;2010年12月11日因赌博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8月30日因赌博被桐乡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4年10月26日因赌博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5年3月27日因赌博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2015年11月21日因赌博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7年10月10日因赌博被海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公馆**号楼**室(户籍地四川省高县**镇**村**组**号)。2011年3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其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7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1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15年10月24日因赌博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6年12月30日因赌博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8年7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3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下旬至2月底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组织徐某某、姜某某、石某某、施某某、张某某、毛某某等人在桐乡市范围内以“二八杠”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2月23日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将赌博场子转交给被告人周某某继续组织他人赌博,具体认定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组织徐某某、姜某某、施某某等人在桐乡市**街道**小区**号被告人刘某某的家里内以打“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5000元。

2、2020年2月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组织徐某某、石某某、姜某某、施某某等人在桐乡市**街道**小区**号王某某的家里内以打“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非法获利5500元。

3、2020年2月3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组织徐某某、石某某、姜某某等人在桐乡市**街道**小区**号被告人刘某某的家里内以打“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非法获利5000元。

4、2020年2月19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组织徐某某、施某某、张某某、石某某等人在桐乡市**镇**村施某某的鸡场内以打“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非法获利1500元。

5、2020年2月22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组织徐某某、石某某、毛某某、施某某等人在桐乡市**街道**小区**号朱某某的家里以打“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非法获利8000元。

6、2020年2月23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组织徐某某、施某某、张某某、石某某等人在桐乡市**镇**村施某某的鸡场内以打“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非法获利3000元。

7、2020年2月24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组织徐某某、施某某、张某某、石某某、毛某某等人在桐乡市**镇**村施某某的鸡场内以打“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非法获利3300元。

8、2020年2月25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组织徐某某、施某某、张某某、石某某等人在桐乡市**镇**村施某某的鸡场内以打“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非法获利2000元。

9、2020年2月26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组织徐某某、施某某、张某某、石某某等人在桐乡市**镇**村施某某的鸡场内以打“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非法获利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石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刘某某抽头获利累计25000余元,被告人周某某抽头获利累计10300余元,两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均有多次违法犯罪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俊隆

检察官助理:徐程秀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均取保候审于桐乡市;

2.侦查卷宗二册(单轨),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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