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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周某某非法狩猎、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6********,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8********,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衡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12月2日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开车载被告人刘某某携带打猎装备到**乡**村**庙组后山猎捕野味食用,其同组村民许某某随车前往观看。到达后山后,三人下车步行上山,被告人周某某负责带路、拿火药、铁砂子,被告人刘某某持自有鸟铳猎捕竹鸡四只。三人下山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持有的鸟铳系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其猎捕的竹鸡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灰胸竹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间,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还违反枪支管理管理,非法持有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狩猎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敏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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