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彭检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2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镇**村**组**号,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厚琴,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6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镇**村**组**号,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1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间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20年9月15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与其母亲被告人周某某经预谋,在没有办理成品油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改装面包车、金杯车流动销售汽油,或在彭州市九尺镇青春村4组14号附近竹林盘内定点销售汽油,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35472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均用于家庭开支。2020年9月15日现场查获散装汽油0.55吨,价值人民币715元,经检测为合格成品汽油。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退赃款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露薇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68835****
2.案卷材料六册、光盘十八张、证据材料三十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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