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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周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刘某某,别名: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90********,壮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16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周某某,让周某某帮驾车运输一批无合法手续的香烟,周某某表示同意。当日22时20分许,周某某驾驶桂P****5面包车装载一批无合法手续的香烟,搭乘刘某某途径防城区那梭镇罗华山半山腰路段时被那梭边境检查站执勤民警查获。公安民警从桂P****5面包车上查获对讲机1部、黄鹤楼香烟50条、南京香烟288条、玉溪香烟1450条、云烟250条、中华香烟100条、利群香烟50条等物品。周某某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刘某某弃车逃跑后于同月31日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检验、鉴定,本案被缴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价值人民币529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通话记录、户籍证明、证明;

2.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香烟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刘某某、周某某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泽波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现被羁押在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鉴定人的名单。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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