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11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梁平区**镇**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共同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超越已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范围的情况下,雇请砍工石某某等人采伐二被告人共同购买的田某某、覃某某、刘某甲、周某某家分别位于重庆市梁平区袁驿镇袁驿村小地名宝珠寺、蛮子洞的自留山林地。经鉴定,涉案被伐林木共计85株,立木蓄积15.3225立方米,树种为杉木。
案发后,民警依法扣押了作案工具及涉案杉木32根。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梁平区公安局投案。同年8月14日,被告人唐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林木采伐许可证、梁平区袁驿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石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涉案林木树种、立木蓄积的现场认定报告;
5.现场勘查、辨认、扣押、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共同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文婷
检察官助理 陈秋冰
2020 年 12 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处所:重庆市梁平区**镇**路**号,联系电话136********;被告人唐某某现在处所: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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