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7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委**组,现住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13年2月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小乌龟”),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78********,汉族,中专文化,出租车驾驶员,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现住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夏某某(绰号:“小新疆”),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80********,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村**号,现住在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
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夏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季某某(绰号:“小纪”),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87********,汉族,中专文化,系出租车驾驶员,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村**号,现住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夏某某、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起,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夏某某、季某某相互结伙,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季某某租住的本区**路**弄**号**室开设赌场,招揽赌客以扑克牌“博眼子”的形式进行赌博,每次抽取赌局坐庄盈利的5%至10%不等作为赌资抽成投入“庄分箱”(即赌资抽成),由夏某某、刘某某二人坐庄组织赌博,由李某某管理“庄分箱”,由季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及食物、饮料等物品,事后上述四人瓜分赌资抽成。
另查明,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夏某某、李某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刘某某、夏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11月13日,被告人季某某至宝山公安分局顾村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刘某某、夏某某、李某某被抓获及被告人季某某投案的经过。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陆某某、王某甲、黄某某、秦某某、王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在上址赌场内由刘某某、夏某某轮流坐庄,李某某管“庄分箱”。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从被告人李某某处分扣押到人民币四千元和扑克牌一副。从张某某、王某甲、秦某某、黄某某处分别扣押赌资人民币若干并已收缴。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黄某某、张某某、秦某某、王某乙、王某甲、陆某某等人因在案发当日在上址赌博,均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夏某某、李某某、季某某的身份信息及李某某的前科情况。
6.被告人刘某某、夏某某、季某某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李某某否认从“庄分箱”分钱。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夏某某、季某某相互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均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丽娟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夏某某、季某某现羁押于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三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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