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031984********,汉族,辽阳市人,中专文化,无业,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街**号楼**单元**楼**。2006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宏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1月13日被刑满释放。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白塔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021983********,汉族,辽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街**号楼**单元**楼**。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白塔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1时许,白塔公安分局白趟房派出所值班民警王某甲和于某某在白塔区**街**户**号楼姚某某家中出警时,被告人刘某某用手搂住王某甲的脖子向下压,将王某甲头部压到腰部,后刘某某与被告人姚某某共同对王某甲进行撕扯,致使出警民警王某甲脖子、胸部、腋下多处受伤,并将王某甲衣服拽坏。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民警察证、病志、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接报警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王某甲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的供述;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兵
检察官助理:王塞南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现被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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