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29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下午与2020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姚某某两次窜至肥东县**镇*****区北侧山上**集团废弃滑石粉厂内,姚某某使用自带的氧气切割机盗割厂内钢板,两次共盗走钢板约700公斤,所盗钢板价值1400元。
2020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姚某某窜至肥东县*******公司对面的废弃鑫晶滑石粉厂,盗走厂内的四个铁皮圆筒和铁皮。所盗物品价值400元。
2020年5月3日晚上与2020年5月4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姚某某两次窜至*****公司生活区北侧山上的配电房,盗走配电房内铜排、铜芯电缆线、开关和变压器桩头等物品,所盗物品价值6957元。
2020年5月25日20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姚某某再次窜至*****公司生活区北侧山上的配电房,用钢锯切断配电房下方的四根铝芯电缆线并将其中两根电缆线盗出。后二人离开盗窃现场时被肥东县公安局桥头集派出所民警抓获。该铝芯电缆线价值910元。
案发后,两犯罪嫌疑人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康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何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活动扳手、锯条等物证;6.肥东县发改委价格认定结论书,转款记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广林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肥东县***镇****号;被告人姚某某现租住肥东县*****门面房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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