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78********,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姚某某,女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5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在青县成立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明知该公司没有吸收存款资质情况下,在公司设立经理、大团队长、团队长和业务员等职位,采用分级管理,分级业绩提成,向社会公开宣传大肆招募业务员,在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虚构该公司以做打保贴票银行对接业务和林木种植为名,采取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手段,利用业务员发展客户诈骗公众存款,存款客户达1746人,涉案金额高达10026.9万元。
刘某某2016年2月份至案发期间,在青县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后勤职务,在担任后勤期间进行吸收公众存款工作,担任后勤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0万元,非法获利171771元(已退)。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姚某某2016年6月至案发在青县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一职,担任业务员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7万元,非法获利55333元(已退)。被告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利华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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