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户,现住址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单元**户。于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90091975********,汉族,高中文化,莱州市**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莱州市**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址莱州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室。于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刘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被告人姜某某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风景区的一处别墅系违章建筑并欲拆除。被告人姜某某为达到拖延时间以使该别墅不被拆除的目的,与其朋友被告人刘某某共谋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对该别墅进行财产保全。2018年6、7月份,被告人姜某某同刘某某共同捏造了虚假的买卖合同、材料进场签证验收单、欠条等诉讼材料。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持捏造的诉讼材料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莱州市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进行了立案、作出查封财产裁定、开庭审理、作出民事判决等诉讼程序,该案审理期间,青岛市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莱州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该局的异议。青岛市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莱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莱州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涉案房产的查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民事诉讼案卷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姜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刘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娜
检察官助理:郭洪波
2020年8月19日
附:
1.两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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