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85********,土家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现住宣恩县**镇**路**号。因吸毒,于2014年2月22日被宣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宣恩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陈某某,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71********,土家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恩县**镇**巷**号,现住宣恩县**镇**单元**。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宣恩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黄某某,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19日、自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5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姜某某均系吸毒人员。刘某某为以贩养吸,于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间,在宣恩县**镇境内,前后五十余次向姜某某、瞿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等人贩卖冰毒共15.158克,共计获利人民币11964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姜某某明知刘某某贩卖毒品,于2019年9月至10月,多次在恩施市肖某某(另案处理)处为刘某某代购冰毒共20克。2019年10月25日,刘某某在恩施购买毒品后返回宣恩途中,在宣恩县**镇**高速出口处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白色晶体3袋。经鉴定:查获的三袋白色晶体其重量分别为0.134克、0.398克、0.46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具体事实如下:
1.刘某某贩卖毒品事实:
(1)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10月12日期间,在宣恩县**镇**对面的**小区门口、**小区路边、**餐馆路边,刘某某某前后23次向姜某某贩卖冰毒8.03克,获利6900元。
(2)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10月3日期间,在宣恩县**镇**民房**楼、**民房楼下,刘某某前后29次向李某某贩卖冰毒5.43克,获利4164元。
(3)2019年8月5日22时许,在宣恩县**镇**广场背后**市场路边,刘某某以300元向瞿某某贩卖冰毒0.2克。
(4)2019年9月20日0时许,在宣恩县**镇前往**镇方向的加油站对面路边,刘某某以600元向姚某某、刘某乙、杨某某贩卖冰毒0.5克。
2.2019年9月至10月,姜某某以500元或者450元每克价格多次在恩施市肖某某处为刘某某代购冰毒共计20克:
(1)2019年9月10日、22日、24日、26日,姜某某在肖某某处为刘某某代购冰毒4克、3克、3克、6克共计16克。
(2)2019年10月5日、17日,姜某某在肖某某处为刘某某代购冰毒2克、2克共计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冰毒3袋(照片)、手机等物证;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路线查询记录、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瞿某某、张某某、姚某某、刘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1060号检验报告;5.宣恩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称重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等笔录;6.刘某某、姜某某手机信息光盘2张。7.被告人刘某某、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以贩养吸,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被告人姜某某明知刘某某贩卖毒品,而为其代购毒品,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贩卖毒品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姜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姜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明
检察官助理:吕晓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宣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4张、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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