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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孙某某盗窃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7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村**幢**室车库(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盗窃,于2019年2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16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2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5196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收废品,住江阴市**街道**村**桥**号(户籍地江苏省建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27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经事先商量,于2020年3月5日晚至江阴长山路江阴中威建设工地,采用大力钳剪断的手段盗窃电缆铜线12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5332元)。

案发后,被盗电缆铜线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共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丈量、取样、称重记录等;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钥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幢**室车库;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桥**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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