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从事建筑行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村,户籍地济南市**镇**路**村**号。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0年11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4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饭店,住济南市市中区***路****号***小区*-*-***,户籍地山东省禹城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从事建筑行业,住济南市历城区**镇**路**村**号。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0年11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9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告人孙某某与证人吕某某、被害人王某某之间存在三角债务纠纷,2018年6月6日晚,被告人孙某某约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史某某至本市槐荫区**街证人吕某某经营的“*****”店内吃饭并与被害人王某某见面商谈还款事宜。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孙某某、刘某某、史某某与王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害人王某某躺在被告人刘某某车后阻止其驾车离开现场,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再次与王某某发生争执,随后王某某向道路南侧逃跑,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史某某在其后进行追赶,并对摔倒在道路南侧的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殴打,造成王某某左臂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2018年11月1日,三名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史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史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检察员:陈雷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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