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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孙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7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武冈市**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梁平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同年8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龙川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同年8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于2019年11月28日、12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刁某某在东莞市**镇**村接到证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发来的求购毒品信息后,便在微信中与黄某某商量冰毒价格。当日18时许,在确定黄某某需要冰毒后,刁某某便通过微信联系其上家被告人孙某某购买冰毒,孙某某随后便又通过微信联系其上家被告人刘某某购买冰毒。当日22时许,孙某某在收取刁某某通过微信转来的毒资1600元后,将其中1200元通过微信转给了刘某某,随后便按照刘某某指示到**镇**村**路天桥下面电线杆处,取走两包冰毒,后孙某某到**村市场附近路段将该两包冰毒交给刁某某,刁某某取得冰毒后便到**村以纯服装店门前路段将两包冰毒(净重1.68克)交给黄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了黄某某2000元。当日23时许,被告人刁某某、孙某某先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孙某某身上搜获一包冰毒(净重0.19克)。2019年7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刘某某住处搜获两包冰毒(净重1.1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搜查、称重等笔录,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刁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刁某某无视国法,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某、刁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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