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中检公诉刑诉〔2018〕523号
被告人孙XX 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18年5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犯罪,于2018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3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XX 。因涉嫌组织、容留卖淫,于2018年4月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抓获后临时羁押在焦作市看守所,4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于2018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XX 涉嫌组织卖淫罪、刘XX 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1月份至12月份,张XX (另案处理)在河南省巩义市建设路广陵路东南角的绿帝海阁洗浴内,伙同他人组织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刘XX 负责财务,翟XX 、李XX 、冯XX 、秦XX (以上均另案处理)为客人介绍卖淫嫖娼服务,被告人孙XX 、葛XX 、秦XX (二人均另案处理)组织小姐为客人提供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XX 、刘XX 的供述,同案被告人张XX 、翟XX 、葛XX 、李XX 、冯XX 、秦XX 、秦XX 的供述;2、证人王x、郜xx、崔xx、马xx、李xx、赵x、张x、郜xx、薛xx等人的证言;3、嫖娼服务项目等书证材料一组;4、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5、年龄证明、情况说明、记账凭证、聊天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及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 伙同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X 协助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梦 溪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附:
1. 本案被告人均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 全部卷宗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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