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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孙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0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村**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2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镇**庄**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依法2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因与被害人赵某某之间存在劳务报酬纠纷,遂预谋由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电话联系,以介绍工人给被害人赵某某干活为由,将被害人赵某某从外地诱骗至合肥,二人向其索要欠款。2019年8月30日13时25分许,被害人赵某某驾车搭载被告人孙某某,按被告人孙某某指引行驶至合肥市包河区**路与**路交口附近时停车;被告人刘某某驾车紧随其后来到现场,现场为新修道路且为断头路,环境偏僻。下车后,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首先控制被害人赵某某的手机以及车钥匙,二人要求被害人赵某某还清欠款,否则不允许其离开。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不仅全程手持铁棍,还用铁棍多次殴打被害人赵某某,并有贴靠、踢踹行为,被害人赵某某中途一度下跪;被告人孙某某不仅持续抓扯被害人赵某某,还扇打其一耳光。被害人赵某某被逼无奈只得向亲友借款并向被告人孙某某微信转账20000元。离开之际,被告人刘某某让被害人赵某某下跪四五次。14时7分许,双方各自驾车离开现场,整个过程约40分钟,被害人赵某某随后报警。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5.视听资料;6.鉴定意见;7.户籍信息等书证。

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因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结乐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本案侦查卷宗四册,刘某某、孙某某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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