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二部刑诉〔2020〕10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3********,湖南省新化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因吸毒2019年被新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汉族,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221984********,湖南省新邵县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9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20年8月份,吸毒人员潘某某找被告人刘某某求购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支付毒资700元,刘某某即找“工友”(身份不详)购买冰毒和麻古,并微信支付“工友”毒资600元,然后在**路**小区里面的一栋九楼的消防栓里面拿到了“工友”放置的0.5克冰毒和1粒麻古。刘某某将毒品贩卖给潘某某并和潘在**路上的一个宾馆里共同吸食。刘某某获利100元。
2、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孙某甲找被告人刘某某求购冰毒和麻古,并通过支付宝支付毒资750元。刘某某联系“工友”并支付“工友”毒资650元,然后骑电动车带着孙某甲到了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单元**楼,刘某某在8楼楼梯间的扶手背面找到“工友”放置的0.5克冰毒和1粒麻古,刘某某从里面分出一点毒品拿回住处吸食,剩下的孙某甲带走。刘某某获利100元。
2020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芒果雅苑小区被民警抓获,其交代了孙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并带领民警前往长沙市芙蓉区**小区工地孙某甲的宿舍抓获了被告人孙某甲。经检测:其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二)被告人孙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被告人孙某甲于2020年9月10日、9月18日、9月23日在其打工居住的长沙市芙蓉区**小区**宿舍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孙某甲在本市**工地宿舍内容留吸毒人员潘某某、孙某乙(均被行政处罚)及肖哥(身份不祥)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及麻古;
2、2020年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本市**工地其宿舍内容留吸毒人员潘某某、肖哥吸食冰毒及麻古;
3、2020年9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黄土塘棚改工地其宿舍内容留潘某某、孙某乙、肖哥一起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
2020年9月24日3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工地宿舍内被民警抓获,经检测:其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某某、孙某甲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等书证;2、搜查笔录;3、现场检测报告书、3、证人孙某乙、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孙某甲,系立功,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孙某甲犯罪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军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孙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两册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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