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0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5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季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3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6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季某某、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4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某从李某甲(另案处理)、余某甲(未到案)处获得大麻后,贩卖大麻给被告人彭某某等人,通过微信收取毒资,非法获利2000余元。被告人季某某系被告人刘某某的女朋友,其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拿得大麻并贩卖给李慧聪李某丙及微信昵称为“卷毛”、“Jacob”、“Young-K 88607”等微信好友通过微信收取毒资,进行非法获利。被告人彭某某以100元每克的价格向被告人刘某某购得大麻后,以150元每克的价格贩卖给李某乙、倪某某及微信昵称为“Spike” 、“安笑言安**”等微信好友,通过微信收取毒资,进行非法获利。被告人刘某某、季某某、彭某某的具体贩毒事实分别如下:
1、2019年4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以2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彭某某25个大麻。
2、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彭某某10个大麻。
3、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以5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彭某某50个大麻。
4、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彭某某20个大麻。
5、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彭某某15个大麻。
6、2019年8月31日,李慧聪李某丙与被告人季某某联系需要购买大麻,被告人季某某因不在家便联系被告人刘某某,由被告人刘某某以72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慧聪李某丙4个大麻,其中540元系现金收取,180元通过微信收取。
7、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季某某以45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慧聪李某丙3个大麻。
8、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季某某以75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慧聪李某丙5个大麻。
9、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季某某以54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慧聪李某丙3个大麻。
10、2019年7月7日,被告人季某某以180元的价格贩卖给微信昵称“卷毛”的微信好友1个大麻。
11、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季某某以360元的价格贩卖给微信昵称“卷毛”的微信好友2个大麻。
12、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季某某以180元的价格贩卖给微信昵称“卷毛”的微信好友1个大麻。
13、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季某某以900元的价格贩卖给微信昵称“卷毛”的微信好友5个大麻。
14、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季某某以900元的价格贩卖给微信昵称“Young-K 88607”的微信好友5个大麻。
15、2019年7月7日,被告人季某某以900元的价格贩卖给微信昵称“Jacob”的微信好友5个大麻。
16、2019年7月7日,被告人季某某以520元的价格贩卖给微信昵称“V”的微信好友3个大麻。
17、2019年7月7日,被告人季某某以720元的价格贩卖给微信昵称“黄昏鹿场”的微信好友4个大麻。
18、2019年4月7日,被告人彭某某以280元的价格贩卖给倪某某2个大麻。
19、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彭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倪某某2个大麻。
20、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彭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乙2个大麻。
21、2019年4月6日,被告人彭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乙2个大麻。
22、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彭某某以15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乙1个大麻。
23、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彭某某以15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乙1个大麻。
24、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彭某某以150元的价格贩卖给微信昵称“Spike”的微信好友1个大麻。
25、2019年4月9日,被告人彭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微信昵称“Spike”的微信好友2个大麻。
26、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彭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微信昵称“Spike”的微信好友2个大麻。
27、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彭某某以280元的价格贩卖给微信昵称“Spike”的微信好友2个大麻。
28、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彭某某以280元的价格贩卖给微信昵称“Spike”的微信好友2个大麻。
29、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彭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微信昵称“姓张”的微信好友2个大麻。
30、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彭某某以150元的价格贩卖给微信昵称“安笑言安**”的微信好友1个大麻。
2019年10月21日,经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家中扣押的疑似大麻颗粒抽样检材中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帐号信息及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李某乙、李慧聪李某丙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刘某某、季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四氢大麻酚酸检测报告书及照片;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记录;
6.电子证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季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季某某、彭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多次非法贩卖,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刘某某、季某某、彭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季某某、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彭校***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季某某、彭某某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4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换押证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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