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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宋某某等人诈骗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赵某某,女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91990********,汉族,大学本科,籍贯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住山西省灵石县********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14日被介休市公安局逮捕。

宋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82********,汉族,初中,籍贯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住介休市龙凤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14日被介休市公安局逮捕。

裴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87********,汉族,高中,籍贯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住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8日被介休市公安局逮捕。

马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7********,汉族,中专,籍贯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8日被介休市公安局逮捕。同年11月27日,介休市人民检察院院向介休市公安局下达对被告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释放)建议书,11月28日介休市公安局依法对马某某取保候审。

李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86********,汉族,初中,籍贯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取保候审。

任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94********,汉族,中专,籍贯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年于2019年1月10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4日二次补查重报时补充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任某某向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任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以裴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2月9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4日补查重报,2019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4月28日我院将刘某某、宋某某、马某某、李某某、任某某、裴某某涉嫌诈骗案合并审查起诉。我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宋某某系朋友关系,刘某某在山西晋中市榆次区新天地步行街经营一家女装店。2016年年底,宋某某在结识刘某某后,刘某某便安排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驻店业务员裴某某给宋某某在介休市**手机店办理了手机分期套现贷款业务,办理后裴某某便将贷款从门店公户中提现交由刘某某。至2017年4、5月份,刘某某无力偿还宋某某的业务贷款,后刘某某为骗取更多贷款,便告知宋某某介绍亲戚办理手机分期套现贷款业务来为其偿还后期贷款并承诺宋某某和其的亲戚均可从中获利,宋某某明知刘某某已无力为其偿还贷款,但其仍听信刘某某承诺,随在刘某某安排裴某某后,由其将妹妹宋某甲、李某甲及李某甲介绍的三个亲戚先后骗至介休市**手机店、海**手机店中办理了手机分期套现贷款业务,业务办理后,从手机店公户中提现所得贷款仍由裴某某交于刘某某处置。2017年8月初,在成某某向刘某某咨询贷款业务时,刘某某为骗取更多分期公司贷款给宋某某、宋某甲等人偿还之前的分期业务贷款,刘某某捏造办理手机分期养征信贷款业务,让成某某办理此业务,在取得成某某信任后,刘某某遂联系裴某某并由宋某某带着成某某在介休市海**手机店中办理手机分期贷款业务套现。在给成某某办理业务后,裴某某将套现的贷款转入了刘某某提供的账号为62122605020********的工商银行账户中。之后刘某某为骗取更多贷款,便谋划让更多的人办理手机分期养征信贷款业务,刘某某便对成某某及成某某介绍办理过手机分期养征信贷款业务的顾客谎称其是平安银行在晋中市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办理手机分期养征信贷款业务来养好个人征信,便于以后贷款,且办理手机分期养征信贷款业务无需个人还款,可以介绍其他人办理该业务,并承诺给裴某某、成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按百分之十提成。后裴某某帮助由刘某某及刘某某业务员成某某、赵某某介绍的五十余名顾客先后在介休市城区超**手机城、介休市城区海**手机店、介休市城区嘉**通讯手机店通过裴某某及驻店业务员任某某等人从捷信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了手机分期贷款业务,任某某明知手机分期套现有违公司规定,但为赚取更所业务提成,仍帮助裴某某给顾客办理了分期业务套现。在业务办理后便从介休市城区超**手机城等数家门店公户中将手机贷款提现,介休市城区超**手机城法定代表马某某、介休市城区海**手机店负责人李某某为从各分期公司赚取高额返利,遂默许驻店业务员骗取手机贷款并提现,套现所得贷款均由裴某某交于刘某某支配。后因刘某某便无力偿还各家金融公司贷款,致五十余名被害人接连出现逾期状况,金融公司亦遭受重大损失,迫于金融公司催款,部分受害人陆续垫付先行还款。还入款项中被害人共垫付166581.67元。至2018年1、2月份,从捷信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共诈骗527929元,已还入309486.12元;从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共诈骗249873元,已还入208669.35元;从深圳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共诈骗164790元,已还入144034.93元。

被告人刘某某诈骗金额356794.19元。被告人宋某某诈骗金额125122.7元。被告人裴某某诈骗金额446983.3元。被告人马某某诈骗金额284666.6元。被告人李某某诈骗金额184772.22元钱。被告人任某某诈骗金额15651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各被害人垫付款的手续、各金融公司贷款手续;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甲、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成某某、赵某甲、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裴某某、任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裴某某、张某乙、武某某等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裴某某、任某某、马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该六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蕊芳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被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裴某某被羁押于介休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任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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