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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尹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38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31989********,汉族,高中肄业,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87********,汉族,高中,务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闲聊APP建立聊天群,并组织聊天群中200余网友在“熊猫麻将”游戏平台其“亲友圈”以成都麻将和跑得快等方式进行赌博,赌博结束后,在该聊天群内以发红包的方式进行结算,刘某某通过收取“房费”的方式营利(每局赢得最多的赌客且所赢金额超过13元就在群内给刘某某发3元红包)。为维持赌客秩序,刘某某制定了该群的赌博规则,并在赌客输了赖账时帮赌客将输的钱补贴给赢的赌客,以及其他赌客在群内抢了赢钱的赌客的红包时出面解决纠纷。被告人尹某某明知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游戏平台在网络上开设赌场,在刘某某没有空时在群内帮忙收发红包。至2020年4月,刘某某、尹某某通过上述方式抽头渔利5万余元,获利2万余元,获利用于家庭共同开支。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尹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7月10日,刘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了收取的房费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闲聊聊天记录截图、转账截图、群公告图片、现金缴款单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5.手机、闲聊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游戏平台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抽头渔利5万余元,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尹某某应当减轻处罚。尹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刘某某、尹某某自愿退缴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艳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尹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62769****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5万元被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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