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9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巷**号**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男, 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路**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城固县**镇**坪**组)。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8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尹某某等人明知上游犯罪的人为了实施犯罪活动,仍然按照上游犯罪的人指示提供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用于接收犯罪所得资金,后将犯罪所得资金转移至指定的银行卡账户内,并收取一定的好处费。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尹某某参与作案6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69641.9元。具体分述如下:
1. 2020年7月31日,被害人陈某某在本市**村**组家中,被他人以购买账号解冻账户的方式进行诈骗,共计被骗人民币4500.1元。被害人陈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4500.1元转入被告人尹某某提供的中国银行卡内,后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款项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予以转移。
2. 同日,被害人周某某被他人以购买账号解冻账户的方式进行诈骗,共计被骗人民币25000.3元。被害人周某某通过银行卡、微信账户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5000.3元转入被告人尹某某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浦发银行卡、广州农商行卡内,后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款项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予以转移。
3. 同日,被害人李某某被他人以购买账号解冻账户的方式进行诈骗,共计被骗人民币8141元。被害人李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8141元转入被告人尹某某提供的中国银行卡内,后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款项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予以转移。
4. 同日,被害人段某某被他人以购买账号解冻账户的方式进行诈骗,共计被骗人民币13000.2元。被害人段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13000.2元转入被告人尹某某提供的中国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后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款项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予以转移。
5. 同日,被害人董某某被他人以购买账号解冻账户的方式进行诈骗,共计被骗人民币9000.1元。被害人董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9000.1元转入被告人尹某某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浦发银行卡内,后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款项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予以转移。
6. 同日,被害人郑某某被他人以购买账号解冻账户的方式进行诈骗,共计被骗人民币10000.2元。被害人段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10000.2元转入被告人尹某某提供的中国银行卡、浦发银行卡内,后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款项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予以转移。
被告人刘某某、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尹某某供述和辩解;
4.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尹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通过银行卡、支付宝转账至指定账户的方式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尹某某参与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艳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巷**号**室候审;被告人尹某某现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路**街候审。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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