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091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绥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庆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091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临时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同年9月6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庆某某伙同郑某某(因本案已判刑)利用租住的位于绥中县**镇**屯**号院组建“矿场”(比特币计算机挖矿工作室)获取比特币,摆放矿场交换机、矿场备用机、比特币矿机等设备进行挖掘,并擅自更改电线线路进行窃电,雇佣齐某甲、齐某乙(前列二人因本案已判刑)二人负责管理和“放风”。经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绥中供电分公司出具《用电调查报告书》,被盗电量价值人民币880,648.2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交换机、矿场备用矿机、比特币矿机电源等;2.书证:户籍证明、关于绥中县**镇“比特币矿”追补电量报告、关于**供电所10KV**线停电时间及相关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韩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庆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青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被告人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两张、卷外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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