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124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现住深圳市龙华区**号。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骗取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路**号,现住深圳市龙华区**村**栋**单元**号。 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7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号,现住深圳市龙华区**园**栋****。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路**号,现住深圳市龙华区**村**栋**单元**号。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8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号,现住深圳市龙华区**村**栋**单元**号。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万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队,现住深圳市龙华区**村**栋**层。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张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现住深圳市龙华区**号。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日被执行逮捕。
彭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现住深圳市龙华区**园**栋****。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日被执行逮捕。
沈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现住深圳市龙华区**村**栋**单元**号。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日被执行逮捕。
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村**栋**单元**号。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9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现住深圳市龙华区**村**栋**单元**号。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詹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号,现住深圳市龙岗区**小区**号。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詹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路**号,现住深圳市龙岗区**小区**号。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日被执行逮捕。
杨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紫市**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6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屈某某、潘某某、周某甲等人经合谋,每人出资五万元在深圳市龙华区尚美时代大厦租赁518房间,购置数十台手机及电脑,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相关股民信息后,通过微信将被害人拉入成员绝大多数为团伙成员的炒股微信群内;被告人张某甲、周某甲、潘某某伪装成“股神老师”,被告人彭某甲、万某某、沈某某、夏某某、王某某、杨某甲负责冒充股民,被告人张某乙为客服人员;通过“股神老师”在直播间讲课,其他团伙成员对所谓的“股神”进行吹捧,经反复多次的授课及长时间虚假股民的吹嘘,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将被害人引入ATC投资平台,并由虚假客服人员指导被害人向ATC平台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入金,之后相关钱某某会通过网银被迅速多级转账至他人账号或第三方公司账户,并最终将赃款取现,达到“洗钱”目的。上级直播间犯罪团伙、平台投资犯罪团伙再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返还部分款项作为佣金。
1. 被告人张某甲及组内成员通过上述手段于2018年10月期间骗取被害人闫某某峰人民币100000元,被害人出金3000元,某某某损失97000元。后该钱某某迅速被多级转账,最终转至被告人詹某甲建设银行账户,被告人詹某甲迅速将钱某某转至其姐詹某乙账户后,由被告人詹某乙在深圳多家银行取现,两被告人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万元;
2. 被告人张某甲及组内成员通过以上作案手段于2018年10月期间骗取广东省深圳市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80000元,被害人未出金,某某某损失80000元。
3. 被告人张某甲及组内成员通过以上作案手段于2018年10月期间骗取上海市嘉定区被害人傅强人民币964853元,被害人出金285000元,某某某损失679853元;
4. 被告人张某甲及组内成员通过以上作案手段于2018年10月期间骗取浙江省武义县被害人童某某国人民币1062588元,被害人出金230000元,某某某损失832588元;
5. 被告人张某甲及组内成员通过以上作案手段于2018年10月期间骗取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戴媛人民币449000元,被害人出金166000元,某某某损失283000元;
6. 被告人张某甲及组内成员通过以上作案手段于2018年10月期间骗取四川省郫都区被害人周某乙城人民币475000元,被害人未出金,某某某损失475000元;
7. 被告人张某甲及组内成员通过以上作案手段于2018年10月期间骗取浙江省杭州市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25000元,被害人出金2000元,某某某损失23000;
8. 被告人周某甲及组内成员通过以上作案手段于2018年10月期间骗取山东省潍坊市被害人李某某乐人民币39000元,被害人出金15400元,某某某损失23600元;
9. 被告人周某甲及组内成员通过以上作案手段于2018年10月期间骗取广东省深圳市被害人彭某乙安人民币65000元,被害人出金500元,某某某损失64500元;
10. 被告人周某甲及组内成员通过以上作案手段于2018年10月期间骗取浙江省丽水市被害人周某丙衡人民币91100元,被害人未出金,某某某损失91100元;
11. 被告人潘某某及组内成员通过以上作案手段于2018年10月期间骗取山东省潍坊市被害人寇宏伟人民币7000元,被害人未出金,某某某损失7000元。
综上,现查明该团伙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358541元,其中出金701900元,被害人某某某损失2656641元。
现查明张某甲组共骗取七名被害人人民币3156441元,其中出金686000元,被害人某某某损失2470441元;被告人彭某甲、万某某于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底期间为张某甲组组员,期间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663841元,其中出金686000元,被害人某某某损失1977841元;被告人杨某甲于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底期间为张某甲组组员,期间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518841元,其中出金686000元,被害人某某某损失1832841元;被告人张某乙于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底期间为张某甲组客服,期间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654741元,其中出金686000元,被害人某某某损失968741元。
现查明周某甲组共骗取三名被害人人民币195100元,其中出金15900元,被害人某某某损失179200元。被告人沈某某于2018年3月至8月,2018年9月至2019年年前期间为周某甲组组员,期间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90100元,其中出金15900元,被害人某某某损失174200元。
现查明潘某某作为组长,被告人王某某、夏某某为组员共骗取一名被害人人民币7000元,被害人未出金,某某某损失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潘某某、王某某、夏某某、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彭某甲、万某某、杨某甲、周某甲、潘某某、王某某、夏某某、沈某某冒充老师或股民,虚构在ATC平台可以赚取投资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乙明知为不正当收入,帮助予以取现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丰学敏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屈某某、张某甲、万某某、周某甲、潘某某、王某某、夏某某、詹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彭某甲、杨某甲、沈某某、詹某乙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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