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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岳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1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20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社区**号楼**单元**层**号,暂住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单元**楼**。2014年12月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20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镇**社区**排**栋**单元**号。2014年12月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岳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因杨某某欠其家人的钱催要未果。2014年11月28日20时30分许,被告在本市未央区凤城十路地铁口处见到杨某某,遂伙同被告人岳某某、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杨带至未央路“祯祥宝库”小区3号楼2507室。在此,被告人刘某某、岳某某、肖某某为索债不让杨某某离开与外界联系,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被告多次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和殴打。同月30日23时许,民警接杨某某家人报警后,在祯祥宝库小区3号楼2507室将杨某某解救,被告人刘某某、岳某某被当场抓获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户籍资料;

5现场指认、辨认笔录;

6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岳某某目无国法,因债务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守武

2015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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