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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崔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8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居委****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17日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镇**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里**楼。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崔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充重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租用的本市荣锦花园小区附近一房屋,与被告人崔某某一起开办“**遵化一店”(后更名为**店),崔某某与刘某某先后担任该店店长,以免费发放鸡蛋、免费体验按摩、温泉浴等形式吸引老年人听课,并宣传投资返利分红赠送商品模式,吸引听课人员由低到高分别缴纳1280元、6400元、12800元、25600元,成为银卡、金卡、钻石卡、翡翠卡会员。被告人崔某某担任店长期间累计吸收公众存款人数60人次,人民币共计81920元,以兑换宣广费形式返还给会员人民币22713元,案发后,崔某某将涉案款项80640元提交给侦查机关;被告人刘某某担任店长期间累计吸收公众存款人数23人次,人民币共计430080元,以兑换宣广费形式返还给会员人民币59674元,案发后,刘某某家属积极退赔已取得21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老来乐商城会员章程、银行流水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高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崔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龙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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