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3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3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席某某经合谋后,携带铁钳、铝质伸缩梯等工具,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旧水坑村旧村南路3号至旧水坑车站对开消防队门口路段,由被告人刘某某攀爬伸缩梯并用铁钳剪断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区分公司在该处架设正在使用的三条通信电缆,被告人席某某负责望风并在地面拉卷剪断的电缆。其后,被告人刘某某、席某某被巡逻保安发现并当场人赃并获。
经核实,盗剪的600对通信电缆中断用户205户、300对通信电缆中断用户101户、200对通信电缆中断用户86户,每户中断48小时,受影响范围18906(392户×48小时)。经鉴定,盗剪的HYA600*2*0.4、HYA300*2*0.4、HYA200*2*0.4型号充气式通信电缆3条,价值共计人民币32614.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盗剪的方式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席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席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对被告人席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晓君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补充卷2册。
3.依法扣押作案工具铝制伸缩梯子一架等物(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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