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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常某某等人非法狩猎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乡**村**社。因涉嫌非法狩猎,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被告人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0********,汉族,小学,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常某某齐某某曹某某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刘某某常某某齐某某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2019年**月**日晚间,伙同被告人常某某齐某某曹某某位于吉林市昌邑区两家子乡黑山附近,使用改装工具采用夜间照明的方法非法捕猎野生保护动物雉鸡8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案件提起和抓捕经过;

2.户籍信息;

3.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

4.情况说明;

5.文件。

(二)被告人刘某某常某某齐某某曹某某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常某某齐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常某某齐某某曹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义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常某某齐某某曹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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