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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庄某某等盗窃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82********,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克山县**镇,于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龙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87********,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区平房,于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龙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褚谋谋,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克山县**镇**村**组,于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龙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庄某某、褚谋谋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庄某某、褚谋谋驾驶轿车到克山县**镇火车站、**、**村、**所、马市附近,三人采取攀爬线杆锯线方式共同盗窃中国移动公司通讯电缆线共600米左右并变卖,盗窃中国联通公司通讯电缆线共1000米左右并变卖。经过龙江县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41280元。

2.2019年5月6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庄某某、褚谋谋驾驶轿车到绥化市北林区**镇政府附近,三人采取攀爬线杆锯线方式共同盗窃中国联通公司通讯电缆线约900米并变卖。经绥化市北林区发改局价格认定组价格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9800元。

3.2019年5月17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庄某某、褚谋谋驾驶轿车到龙江县龙江镇**街**路至**路之间,三人采取攀爬线杆锯线方式共同盗窃中移铁通公司通讯电缆线668米并变卖。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8857.6元。

4.2019年5月18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庄某某、褚谋谋驾驶轿车到龙江县**乡**村**、**队,三人采取攀爬线杆锯线方式共同盗窃中移铁通公司通讯电缆线450米并变卖。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1040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庄某某、褚谋谋盗窃电缆线总共价值人民币100977.6元。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庄某某、褚谋谋于2019年5月23日在克山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侦破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出具的电缆丢失情况统计表、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及回执、微信截图、营业执照照片、情况说明;

2.证人张某某、席某某、胡某某、蔡某某、龚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庄某某、褚谋谋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绥化市北林区发改局价格认定组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指认现场光盘9张。

被告人刘某某、庄某某、褚谋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庄某某、褚谋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刘某某、庄某某、褚谋谋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庄某某、褚谋谋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岩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庄某某、褚谋谋现羁押于龙江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和全部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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