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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978********,汉族,小学肄业,原系**酒吧保安,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房村**镇**房村**组,捕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7月1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执行逮捕。2002年8月8日因抢劫行为被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2004年10月29日解除劳动教养。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41988********,汉族,小学文化,原系**酒吧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号**座**房。因本案于2019年7月1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谢小华,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及龚某某(另案处理)在韶关市武江区**休闲中心消费完离开时,刘某某不顾技师胡某某反对拿走其提包要求陪其外出。刘某某准备搭乘电梯下楼时被被害人杨某某、蓝某某和周某某(**休闲中心工作人员)等人上前拦下。后刘某某与杨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双方拉扯中刘某某用拳脚殴打杨某某,后廖某某与龚某某折回到休闲中心大厅,廖某某手持垃圾桶金属网和龚某某等人对杨某某、蓝某某、周某某先后进行追打。刘某某还对大厅前台收费二维码塑料牌、前台两台充电宝终端机、景观假花若干、电脑显示屏等进行破坏。经韶关市武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伤属轻微伤,蓝某某的伤属轻微伤,周某某新的伤属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洁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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