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838号
被告人刘**,男,1996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2219**********,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省***市**路万通花园*区**栋*单元*室。2019年5月23日在**省**市**将被告人刘**抓获。因涉嫌诈骗,经荥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男,1997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319**********,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住**省**市**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23日在**区门口将被告人张**抓获。因涉嫌诈骗,经荥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男,1997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519**********,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省**市**区**街**号。2019年5月24日在**市**区街***号**街将被告人刘*抓获,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26日临时羁押在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经荥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贾**,男,1996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2119*********,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县,住**省**市**县**镇**街**组。2019年5月23日在**市**区**小区将被告人贾**抓获。因涉嫌诈骗,经荥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张**、刘*、贾**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份,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李**人民币5000元。
2、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许**人民币3000元。
3、2019年3月08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汤**人民币300元。
4、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戈**人民币800元。
5、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李**人民币2000元。已退还1000元。
6、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华**人民币501元。
7、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吴**人民币300元。
8、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欧*人民币500元。
9、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王**人民币33000元。
10、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党**人民币100元。
11、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管兆洪人民币1001元。
12、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张**人民币2500元。
13、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郭**人民币2000元。
14、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吴*人民币5000元。
15、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汪**人民币3001元。
16、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滕**人民币1000元。
17、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陈**人民币1001元。
18、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詹**人民币2002元。
19、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李**人民币500元。
20、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张**人民币5001元。
21、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刘*人民币500元。
22、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刘**人民币6001元。
23、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陈**人民币2200元。
24、2019年4月4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吴**人民币2000元。
25、2019年4月04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李**人民币1000元。
26、2019年4月04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汪**人民币1502元。
27、2019年4月04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卢**人民币1001元。
28、2019年4月04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吴**人民币500元。
29、2019年4月04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王**人民币3001元。
30、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刘**人民币700元。
31、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范**人民币300元。
32、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王**人民币400元。
33、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万**人民币500元。
34、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董**人民币200元。
35、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罗**人民币500元。
36、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刘**人民币300元,后于4月30日退还刘新生300元。
37、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陈*人民币5001元。
38、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董**人民币501元。
39、2019年5月5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陈**人民币4001元。
40、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杨**人民币501元。
41、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张**人民币1001元。
42、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苗**人民币2200元。
43、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董*人民币301元。
44、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尤**人民币500元。
45、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方**人民币1001元。
46、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成立荣人民币270元。
47、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覃*人民币1001元。
48、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彭**人民币1000元。
49、2019年3月1日,被告人张**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洪**人民币2000元。
50、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张**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张**人民币3500元。
51、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张**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陈**、陈**、陆**、陈**、李**、朱**、俞**、杨**、王**、杨**等人共计人民币26000元,其中已返还陈**人民币4500元、陆**2000元、陈**1000元。
52、2019年4月5日,被告人张**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徐**人民币5000元。
53、2019年4月6日,被告人张**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刘**人民币1000元。
54、2019年4月6日,被告人张**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韦**人民币5000元。
55、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何**(微信号:WWW***)500元。
56、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微信号:ssj18265***)300元。
57、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梁**(微信号:lxm984***)2600元。
58、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姜**(微信号:yz7291****)800元,
59、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微信号:wxid_pl9kom****)1000元。
60、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微信号:wxid_7z*******)1000元,
61、2019年3月1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微信号:wxid_2zkde****)400元。
62、2019年 3月2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郭**(微信号:ww***)885元,
63、2019年3月2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微信号:wxid_c044z***)500元。
64、2019年3月2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董**(微信号:dgc15942*****)500元。
65、2019年3月3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微信号:renshengkud*****)500元。
66、2019年3月3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刘*(微信号:sswnet17****)1000元,
67、2019年3月4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唐**(微信号:an180***)300元。
68、2019年3月4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潘*(微信号:sypzx****)500元,
69、2019年3月6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钟*(微信号:zj16**)500元。
70、2019年3月6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微信号:w156779****)3000元。
71、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刘**(微信号wxid_lpf72s***)人民币400元。
72、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丁** (微信号DGS700***) 2400元。
73、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付**(微信号wxid_n46ymlz***) 11000元。
74、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张**人民币1000元。
75、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黄**人民币1500元。
76、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王**人民币1000元。
77、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戴**人民币2000元。
78、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周**、古**人民币5500元。
79、2019年4月4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罗**人民币1000元。
80、2019年4月7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董**人民币700元。
81、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刘**、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兰**人民币10001元。
82、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孟**(微信号:J139077***)4901元。
83、2019年5月8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曾**(微信号:ZENG136***)300元。
84、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微信号:wxid_6s8z5lf16****)12002元。
85、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殷**(微信号:yzh710***)1000.1元。
86、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林**(微信号:ABC181367****)801元。
87、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牙**(微信号:qlx13768***)4001元,
88、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微信号:wxid_3t8w35l****)10004元。
89、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微信号:wxid_c13b6****)5001元。
90、2019年3月4日,被告人刘**、张**、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闫**(微信号:yzr1***)1200元。
91、2019年3月6日,被告人刘**、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王**(微信号:WGL1584488***)500元。
92、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刘**、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李**人民币1001元。
93、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王**人民币1500元。
94、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刘*、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陈**人民币10002元。
95、2019年3月份,被告人贾**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苏**人民币1500元。
96、2019年3月份,被告人贾**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曹**人民币1000元。
97、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贾**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孔**人民币5000元。
98、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贾**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徐**人民币500元。
99、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贾**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蒋**人民币39200元。
100、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贾**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李**人民币2000元。
101、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贾**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田**人民币500元。
102、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贾**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祁**人民币500元。
103、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贾**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李素兰人民币2000元。
104、2019年4月1日,被告人贾**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郑**人民币500元。
105、2019年4月2日,被告人贾**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冯**人民币2000元。
106、2019年4月2日,被告人贾**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陈**人民币2000元。
107、2019年4月6日,被告人贾**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巨**人民币1000元。
108、2019年4月6日,被告人贾**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李**人民币5000元。
109、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贾**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郭风连人民币900元。
110、2019年3月1日,被告人刘**、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李*(微信号:lihui139997****)500元。
111、2019年3月1日,被告人刘**、张**、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牟**(微信号:a1359547***)700元。
112、2019年3月3日,被告人刘**、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黄**(微信号:huang369****)800元,
113、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张**、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邓**(微信号j1534***)18500元。
114、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刘**、张**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孙**人民币73502元。
115、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刘**、张**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冯**人民币1000元。
116、2019年4月4日,被告人刘**、张**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张**人民币3500元。
117、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刘**、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俞**人民币8003元。
118、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刘**、刘*预谋后,在微信好友中发布其编造的虚假“国辉平台”相关信息,冒用国家发放扶贫款项的名义,承诺十倍返还福报,诈骗被害人刘**人民币135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张**、刘*、贾**的供述;2、被害人管**、吴*等人的陈述;3、辨认笔录;4、电子数据;5、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张**、刘*、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张**、刘*、贾**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伟
2019年12月2日
1、被告人刘**、张**、刘*、贾**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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